第4章 其他 |
|
第9條 業務委託 |
|
任天堂就Wii網路服務之提供,得委託任天堂所選任之第三人處理其部分業務。 |
|
|
第10條 智慧財產權 |
|
Wii網路服務所提供之所有內容(含訊息,下稱「Wii網路內容」)皆為任天堂之智慧財產。關此,任天堂基於包括但不限於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等規定,明示享有散佈其複製品之獨占權。顧客瞭解任天堂保有或具有利用關於Wii網路內容所有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專利權、商標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之權利。顧客瞭解未明示授權予顧客之Wii網路內容權利及任天堂智慧財產相關權利皆不受限制,而為任天堂所保有。不論各Wii網路內容為任天堂或第三人所有,均有本條之適用。
顧客就Wii網路服務,同意不採取妨礙任天堂或第三人包括但不限於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或商號或產品名之任天堂或第三人之權利、權源及權益,或有減損其權利之行為。 |
|
|
第11條 複製・改變・逆向工程等禁止 |
|
顧客不得就Wii網路內容之一部或全部進行複製、改變、逆向工程,製作該內容之衍生性著作,進行改編或將其置於可發送予公眾之狀態。此外,關於Wii主機及Wii網路服務,不得使用任天堂或經任天堂授權第三人所製造販賣之附屬機器以外之機器。 |
|
|
第12條 權利轉讓之禁止 |
|
顧客不論任何理由,除本規約另有規定者外,不論有償無償,均不得轉讓本規約之當事人地位或本規約上之權利義務,或再授權利用Wii網路內容予第三人。顧客如將Wii轉讓予第三人(不論有償、無償)時,同意刪除所有下載之Wii網路內容,且將Wii格式化。此外,顧客於不論有償無償受讓中古之Wii時,均同意刪除所有被下載之Wii網路內容,且將Wii格式化後,於Wii網路服務登錄。 |
|
|
第13條 本規約之終止 |
|
顧客得以自Wii刪除Wii網路內容,且拋棄所持點數相關權利之方式,終止本規約。任天堂得於任天堂之網頁等事先告知終止Wii網路服務之方式,以終止Wii網路服務及本規約,不需事前取得顧客同意。任天堂終止本規約時,顧客所持點數於終止時失效,顧客同意不要求該點數之退費。
顧客違反本規約或任天堂隨時發行之有關Wii使用之請求或方針(依各時期之最新內容),或不遵守本規約規定之義務時,任天堂得立即終止本規約。前述情形,任天堂不就顧客已登錄之點數退費。此外,顧客如將以支付點數方式而下載至Wii之對象軟體或其複製物,已對第三人轉讓、出借、質押或其他方法而為處分時,顧客負有回復原狀之義務。
本規約依本條規定終止時,第9條至第15條、第17條至第18條之規定,仍有效力。 |
|
|
第14條 免責及責任限制 |
|
顧客同意以下事項:任天堂依據本規約就有關Wii網路服務提供予顧客之點數、Wii網路內容及相關一切資訊,係為「依現狀」且不伴隨任何保證而被提供之內容,如因天災、緊急事件等不可抗力事由發生,致任天堂或/及第9條之受託人之設備發生緊急狀況時,任天堂得中斷或停止Wii網路服務,無須事先通知顧客。倘任天堂或/及第9條之受託人發生伺服器障礙及維護作業或有其他依任天堂之判斷等認為必要之情形,得經事先通知而中斷或停止Wii網路服務,但有緊急情況發生時,不在此限。
顧客違反本規約或任天堂隨時發行之有關Wii使用之請求或方針(依各時期之最新內容)、或妨礙Wii網路服務、或對其他顧客為妨礙他人之言行、或其他經任天堂判斷為必要時,任天堂得不經事先通知而停止顧客利用Wii網路服務。
顧客不論默示或明示均同意,關於任天堂依據本規約就有關Wii網路服務提供予顧客之點數、Wii網路內容及相關一切資訊之全部或一部,或因上述之使用,或因Wii網路服務之終止、中斷或停止,或因本規約終止,而致顧客或第三人所生之損害及損失,均放棄一切之請求權。
顧客同意任天堂就間接或附隨之損害及損失,縱已認知該損害及損失發生之可能性時,亦不須對顧客負任何責任。 |
|
|
第15條 個人資訊之保護 |
|
任天堂就有關本規約直接,或經由任天堂為實施Wii網路服務而委託其部分業務之業者所收集之顧客資訊,且得以識別個人之資訊(下稱「個人資訊」),利用於處理訂購、訂購經過之管理、Wii網路服務及Wii網路內容、或其他有關任天堂或第三人業務及產品之資訊提供及贈品之提供等。又,顧客另行同意時,任天堂於本條之限制下,得利用存放於顧客之Wii內之資訊(不限於個人資訊)。
任天堂採取合理之對策以保護任天堂所持有之個人資訊不受不當之使用、洩漏、揭露、變更或廢棄。
任天堂不提供個人資訊予第三人,但任天堂為實施Wii網路服務,而提供前述個人資訊予委託其部分業務之業者時,不在此限。
除為實施Wii網路服務對委託其部分業務之業者提供個人資訊之情形、法院或其他行政機關依據法令規定要求提供或揭露個人資訊之情形、以及其他法令所容許之情形者外,任天堂不提供個人資訊予第三人。
有關顧客本身於Wii主機或Wii網路上所保存之個人資訊或其他重要資訊,應由顧客負責管理。請充分注意本身所保存個人資訊之處理,此外,於處分Wii主機之際,請消除所保存之個人資訊及其他重要資訊以免其被濫用。 |
|
|
第16條 通知 |
|
(1) |
任天堂之通知 |
|
任天堂就有關Wii網路服務進行通知、承諾或其他聯絡時,以對顧客之Wii寄送電子郵件之方式聯絡。任天堂之通知責任以發出該電子郵件為限,因該聯絡之未送達或延遲致顧客所生之一切損害及損失,無論任何理由,均不負責。 |
|
|
|
|
第17條 個人資訊之保護 |
|
本規約以日本法為準據法。任天堂與顧客間就本規約之有關爭議,以日本京都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合意管轄法院。 |
|
|
第18條 定義 |
|
本規約中之下列用語,具有以下所定之意義。 |
|
● |
「本規約」係指有關Wii網路服務之利用授權契約。此外,任天堂得以公布於其網頁(https://www.nintendo.tw/wii/support)之方式隨時變更本規約之內容。 |
● |
「任天堂」係指任天堂株式會社及其相關公司。 |
● |
「Wii」係指Wii及其後繼機、互換機。 |
● |
「Wii網路內容」係指以Wii網路服務提供之所有內容,包括Wii購物頻道服務中之下載對象軟體及以WiiConnect24提供之軟體、網路內容、訊息及其他內容在內。 |
● |
「任天堂智慧財產」係指任天堂持有或已取得利用授權之智慧財產權、硬體、軟體、軟體碼、文件、技術(knowhow)及其他資訊、及任天堂獨立於本規約開發或已取得使用授權之智慧財產權、硬體、軟體、軟體碼、文件、技術或其他資訊。任天堂智慧財產中包括但不限於任天堂以使顧客之對象軟體下載可行或順利進行、以電子方式處理點數登錄及點數支付、管理點數登錄及點數支付之經過為主要目的而利用,任天堂所持有或任天堂已取得使用授權之智慧財產權、硬體、軟體、軟體碼、文件、技術或其他資訊等。 |
● |
「個人使用」係指顧客為個人使用之目的,僅於該範圍內,以不伴隨有營利及金錢或其他對價授受之態樣,且依據本規約其他之規定,使用自任天堂或任天堂以外之人取得利用授權之Wii網路內容。 |
● |
「點數」係指顧客就有關Wii購物頻道服務自任天堂購買之點數,且僅利用於與Wii購物頻道服務之對象軟體之交換。本規約、使用說明書或其他操作手冊及方針等中,所使用之「購買點數」、「購入點數」及其他類似表達方式,除文章脈絡上應另行解釋外,包括因贈與所得之合法點數(僅限於點數登錄前者)在內。 |
● |
「點數登錄系統」係指任天堂就有關Wii購物頻道服務所營運之點數制度,且處理點數登錄及點數支付,管理該等項目之經過之制度。 |
● |
「點數登錄」係指顧客將依照任天堂另定之付款方式所購買之點數,登記於點數登錄系統之程序。 |
● |
「點數支付」係指將點數登錄系統上所登記、作為顧客所持點數之點數,作為顧客下載對象軟體之對價之程序。 |
● |
「對象軟體」係指經由Wii購物頻道服務實行點數支付之顧客得以下載使用之「任天堂軟體」及「任天堂合作軟體」,其內容可由任天堂不經對顧客事先預告而更新。 |
● |
「任天堂軟體」係指任天堂享有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專利權、商標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或已正當取得授權之軟體,於經由Wii購物頻道服務授權顧客使用之對象軟體中,標明為任天堂品牌者。 |
● |
「任天堂合作軟體」係指任天堂以外之人擁有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專利權、商標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或已正當取得授權之軟體,且任天堂自該任天堂以外之人取得授權,授權經Wii購物頻道服務供顧客利用,而於任天堂授權顧客利用之對象軟體中,標明為其他公司品牌者。 |
● |
「個人資訊」包括顧客之姓名、年齡、任天堂分配予顧客之電子信箱地址及顧客使用於點數支付之信用卡之相關資訊(卡號等)在內。 |
|
|